《廈門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2014)》解讀
一、發文背景
《廈門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囊括了所有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規定,內容豐富。由于各種各樣原因,國家稅收政策每年會有調整,包括營業稅差額征稅規定每年也會有變化。因此,《廈門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每年都會有部分條款因國家稅收政策變化而不再適用,必須進行調整。
二、《廈門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2014)》與《廈門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2013)》對比主要變化內容
?。ㄒ唬┮蜩F路運輸、郵政業務“營改增”,刪除了鐵路運輸、郵政業務營業稅差額征稅規定。
?。ǘ└鶕秶叶悇湛偩株P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規定,對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劃分,四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ㄈ└鶕沂袕氖卤kU代理業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業務需要,進一步明確保險代理業務營業稅差額征稅的規定,對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單位其保險代理業務以取得的全部代理收入扣除支付給保險營銷員(非雇員)的保險代理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